住房公积金贷款须知
发布日期:2016-08-24     来源: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打印】【关闭


   一、申请人领取《申请审批书》实行实名制。领取《申请审批书》前申请人应认真查阅贷款指南,根据本人实际情况确认是否贷款,再予领取《申请审批书》。

二、申请人领取《申请审批书》后,应在放贷时限内将《申请审批书》交回。如不贷款,应在一个月内将《申请审批书》交回,否则两年内不得贷款。

三、申请人领取《申请审批书》后,《申请审批书》不得转让,否则转让双方两年内不得贷款。

四、借款人需保证人担保的,保证人在担保前应携带本人身份证到中心查询是否可以担保。

五、申请人领取《申请审批书》后,根据申请书内容认真填写,不得涂改,填写一律用黑色碳素笔。

 

 

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一○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