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单位纳税人办理开业税务登记的程序和应提供资料及份数 (1)领取并按规定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 (2) 提供资料及份数: ①税务登记表(适用单位纳税人)2份 (联合办证的3份); ②联合办证的需提供《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2份; ③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 ④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1份(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⑤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原件及其复印件1份; ⑥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 ⑦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1份; ⑧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1份; ⑨纳税人跨县(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还须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副本复印件1份; ⑩改组改制企业还须提供有关改组改制的批文原件及其复印件1份; 11联合办证的需提供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机动车行驶证等证件的复印件1份; 12汽油、柴油消费税纳税人还需提供系列资料各1份; a、企业基本情况表 b、生产装置及工艺路线的简要说明 c、企业生产的所有油品名称、产品标准及用途 13外商投资企业还需提供商务部门批复设立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 领取税务登记证件。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经税务机关审核,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齐全且税务登记表的填写内容符合规定的,按规定缴纳工本费后,可当场领取税务登记证件。 经税务机关审核,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不齐全或税务登记表的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和辅导内容进行补正或重新填报。 经税务机关审核,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明显有疑点的,应接受税务机关实地调查,核准后按规定领取税务登记证件。 个体经营纳税人办理开业登记的流程和程序同上。应提供资料及份数 ①《税务登记表(适用个体经营)》2份(联合办证3份); ②联合办证的需提供《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2份; ③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 ④业主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个体)1份; ⑤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个人合伙企业)1份; ⑥房产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1份(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 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个体加油站、个人合伙企业及已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个体工商户)。 临时经营纳税人办理开业税务登记的流程和程序同上。应提供资料及份数 ①《税务登记表(适用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2份(联合办证3份); ②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1份; ③项目合同或协议及其复印件1份; ④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的复印件1份。 纳税人未按规定办理开业税务登记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0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