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内蒙古自治区统计局、内蒙古自治区煤炭工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煤炭产量统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8-24     来源:数管中心                                     【打印】【关闭


各旗区统计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 

  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遏制煤矿超能力生产规范企业生产行为的通知》(发改电〔2014226号)(见附件1),国家统计局《关于建立煤炭生产法人单位生产能力和组织结构数据库等事项的通知》(见附件2),和内蒙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煤炭产量统计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决定在旗区能源统计机构建立全部煤炭生产法人单位生产能力和企业组织结构数据库,并结合该数据库的建立进一步提高全市及旗区原煤产量数据质量。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煤炭产量统计工作的通知 

    

  鄂尔多斯市统计局   鄂尔多斯市煤炭局 

  20141027日          

    

    

    

    

    

    

    

    

    

    

  附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煤炭产量统计工作的通知 

    

内统办字[2014]63 

    

各盟市统计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 

  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遏制煤矿超能力生产规范企业生产行为的通知》(发改电〔2014226号)(见附件1)和国家统计局《关于建立煤炭生产法人单位生产能力和组织结构数据库等事项的通知》(见附件2)要求,兹决定在各盟市能源统计机构建立全部煤炭生产法人单位生产能力和企业组织结构数据库,并结合该数据库的建立进一步提高全区及盟市原煤产量数据质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建立煤炭生产单位生产能力和组织结构数据库 

  在全区建立全部煤炭生产单位生产能力和组织结构数据库,目的是为全面掌握我区煤炭生产企业情况,提高煤炭生产法人单位生产能力和产量、煤炭生产企业集团与集团所属法人单位原煤产量数据的一致性。 

  (一)请各地区根据自治区煤炭工业局公告的煤矿生产能力和统计部门名录库中的煤炭开采与洗选业法人单位名录为依据,按照两者信息一一对应的原则,建立本地区全部煤炭生产单位生产能力和企业组织结构数据库(见附件3,并于20141111日前上报自治区统计局能源与环境统计处。 

  (二)对于2013年上报产量超过本地区公告生产能力或者煤炭生产企业个数超过本地区煤矿个数的地区,两部门配合核实本地区违规煤矿的实际情况,查找不在本地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公告中的煤矿,填报煤炭生产单位生产能力和企业组织结构数据库(见附件3),并于20141111日前上报自治区统计局能源与环境统计处。 

  (三)规范规模以下工业煤炭产量统计方法 

  各盟市统计局请根据全部煤炭生产法人单位生产能力和企业组织结构数据库的调查结果,建立健全本地区规模以下煤炭生产企业名录,并与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建立长期的合作机制,进一步规范规模以下工业煤炭产量统计方法。 

  二、加强两部门煤炭产量数据比对工作 

  请各地区认真比对统计局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炭产量数据的差异,结合生产法人单位生产能力和组织结构数据库建设,按照煤矿对应到企业,企业对应到集团的比对思路,研究分析两部门数据差异原因,加强对差异较大重点企业和煤矿的现场核查和执法检查工作,杜绝漏报、重报等现象,进一步提高两部门煤炭生产数据质量,确保数据真实可靠。 

  附件:1、《关于遏制煤矿超能力生产规范企业生产行为的通知》(发改电〔2014226号) 

  2、国家统计局能源统计司《关于建立煤炭生产法人单位生产能力和组织结构数据库等事项的通知》 

  3、煤炭生产单位生产能力和组织结构情况 

    

    

  内蒙古自治区统计局    内蒙古自治区煤炭工业局 

  20141020                  

    

    

    

    

    

    

    

    

    

    

    

    

    

    

    

    

  附件1 

  关于遏制煤矿超能力生产 

  规范企业生产行为的通知 

  发改电〔2014226 

  北京、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当前,部分煤矿超能力生产行为屡禁不止,严重扰乱市场竞争秩序,存在严重安全隐患。鉴于此,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煤炭行业平稳运行的意见》(国办发〔2013104号)精神,遏制煤矿超能力生产,制止未核准先生产、未取证就生产,营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保障煤矿安全生产,促进煤炭行业平稳运行,现就规范企业生产行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根据依法依规批准的生产能力抓紧对所有合法生产煤矿的生产能力进行建档登记,并组织本辖区煤矿签订《煤矿按照登记公布生产能力组织生产的承诺书》(见附件1)。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煤矿,签订承诺书时应注明上级公司名称并加盖公司印章。 

  二、各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按属地原则,将所有已登记煤矿生产能力情况(上报内容参见附件2)和煤矿签订的《煤矿按照登记公布生产能力组织生产的承诺书》,于2014831日前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监局。 

  三、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将分地区对所有煤矿生产能力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公告,并将通过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监局、中国煤炭工业协会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煤矿签订的《煤矿按照登记公布生产能力组织生产的承诺书》通过新闻网站向社会公开。建设煤矿竣工投产和生产煤矿生产能力发生变化后,各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及时将煤矿生产能力情况报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监局进行公告。 

  四、所有煤矿要按照登记公布的生产能力和承诺事项组织生产,合理安排年度、季度、月度生产计划。煤矿年度原煤产量不得超过登记公布的生产能力,月度原煤产量不得超过月均计划的110%;无月度计划的,月产量不得超过登记公布生产能力的1/122014年上半年煤炭产量已超过登记公布生产能力50%的煤矿,下半年要合理安排生产计划,确保年度煤矿不超能力生产。 

  五、所有未经核准但已建成并组织生产的煤矿,一律停产;所有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不得投入生产。 

  六、企业集团公司不得向所属煤矿下达超过登记公布生产能力的生产计划及相关经济指标,不得向未核准、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下达生产计划。违反上述规定的,责令改正;煤矿生产引发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企业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人责任。 

  七、鼓励社会公众对煤矿生产行为进行监督。各地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发展改革委和煤矿监察机构要建立联合执法机制,成立煤矿超能力生产联合监督执法办公室,明确监督执法程序和具体责任人,设立煤矿超能力生产举报电话和邮箱,及时核实群众举报内容,定期开展联合执法,查处煤矿超能力生产和违规组织生产行为。 

  八、煤矿企业是防止煤矿超能力生产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对煤矿超能力生产负主要责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切实履行超能力生产监督执法职责,按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要求,对违规超能力生产的煤矿责令停产整顿、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并对煤矿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处罚结果要通过新闻媒体、政府网站等途径及时向社会公开。 

  九、中国煤炭工业协会等单位要加强煤炭市场监测,及时发布煤炭产量等信息,分析市场形势,引导行业自律。要加强舆论宣传,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营造打击煤矿超能力生产的社会氛围。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国家发展改革委经济运行调节局王旭东010-68505558yxjmtc@ndrc.gov.cn 

  国家能源局煤炭司陈磊010-68555078clei@ndrc.gov.cn 

  国家煤矿安监局行业安全基础管理指导司赵玉辉010-64463431zhaoyh@chinasafety.gov.cn 

    

  附件:1、煤矿按照登记公布生产能力组织生产的承诺书(格式) 

  2、××省(区、市)煤矿生产能力情况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 

  2014815 

    

    

  附件2 

  关于建立煤炭生产法人单位生产能力 

  和组织结构数据库等事项的通知 

  北京、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能源统计处: 

  为了进一步提高煤炭生产统计源头数据质量,兹决定在国家和省级能源统计机构建立全部煤炭生产法人单位生产能力和企业组织结构数据库,并对规模以下工业煤炭产量统计方法作进一步规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煤炭生产法人单位生产能力和组织结构数据库 

  建立全部煤炭生产法人单位生产能力和组织结构数据库,目的是为全面了解掌握煤炭生产企业情况,提高煤炭生产法人单位生产能力和产量、煤炭生产企业集团与集团所属法人单位原煤产量数据的一致性。请各地区以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公告的煤矿生产能力和统计部门名录库中的煤炭开采与洗选业法人单位名录为依据(见附件1),按照两者信息一一对应的原则,建立本地区全部煤炭生产法人单位生产能力和企业组织结构数据库(见附件2)。 

  二、规范规模以下工业煤炭产量统计方法 

  能源统计司拟对规模以下工业煤炭产量统计方法做进一步规范,请各地区对本地区规模以下工业煤炭生产法人单位现状进行深入研究,对2013年规模以下工业原煤产量统计工作进行认真总结,提出2014年“规模以下工业主要能源产品产量”(P306表)原煤产量的统计方法的改进意见。 

  三、准确把握当前煤炭生产形势 

  各地区要对《关于遏制煤矿超能力生产规范企业生产行为的通知》(发改电〔2014226号)(见附件3)和94日煤炭行业脱困工作视频会议精神进行认真研究,充分认识2014年后四个月煤炭生产形势,积极开展对原煤产量和增速异常的重点企业和地区的现场核查和执法检查工作,进一步强化煤炭生产企业源头数据质量,确保数据真实可靠。 

  四、其他 

  (一)“煤炭生产法人单位生产能力和组织结构数据库”数据处理程序928日下发,各地基层数据库请于1121日上报能源统计司能源生产销售处。 

  (二)“规模以下工业主要能源产品产量”(P306表)原煤产量统计方法于121日上报。文件名为:**-gxmtcl.doc**为两位地区代码)。 

  (三)联系人:张剑010-68782489 

  邮箱:nysscxsc@stats.gov.cn 

  附件:1.煤炭开采与洗选业法人单位名录 

  2.煤炭生产法人单位生产能力和组织结构情况 

  3.《关于遏制煤矿超能力生产规范企业生产行为的通知》(发改电[2014]22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