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伤残人员伤残等级评定及办理伤残证的政策依据
根据民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2004]334号文件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因战因公负伤致残,按照现行规定的审批权限及评残办法予以评残。其伤残性质的评定和伤残等级评定标准、伤残抚恤标准、补办评定手续和伤残抚恤关系转移等,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34号《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的规定。
二、民政部门负责评定伤残等级的对象为下列中国公民
1、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
2、因战因公负伤时为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3、因参战、参加军事训练和执行对敌斗争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
4、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
5、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民政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其他人员。以上第3、4、5项人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认定视同工伤的,不再办理因战、因公伤残。
三、评定伤残等级、办理伤残抚恤证的条件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上下班途中,由于意外事件致残的;
2、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经医疗终结后符合评残的由当地民政部门负责评残换证;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民政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其他人员,为保护或抢救人民生命、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被致残的;
上述人员经医疗终结后符合评残的三年内予以评残。
四、评定伤残等级、办理伤残证、换证的基本要求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民兵民工提供的材料为:
(1)身份证、户口复印件各1份;
(2)个人申请一份,加盖所在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公章;
(3)证明人2个,出书面材料证明各2分,并加盖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公章;
(4)近期蓝底2寸免冠照片4张;
(5)公务员证、法官证、警察证原件,无上述证件的人员应当从所在工作地方的编委机关出具占编类别证明;
(6)由本人所在单位给民政部门申报评残的报告1份;
(7)由民政部门对申报评残人员逐级申报的评残报告各1份;
(8)由于交通事故因起负伤致残的人员应当有交通事故责任鉴定书原件1份;
(9)住院病历及诊断书加盖公章;
(10)填写《伤残人员等级评定表》一式3份;
2、退出现役的伤残军人需要提供的材料为:
(1)身份证、户口复印件各1份;
(2)近期蓝底2寸免冠照片4张;
(3)所在部队评定残疾等级的档案原件;
(4)残疾军人证;
(5)批准入伍通知书;
(6)士兵登记表;
(7)退出现役登记表、退伍证;
(8)诊断书;
(9)填写《伤残人员等级评定表》一式3分;
五、残疾等级评定办理流程
1、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审查评定残疾等级申请后出具书面意见,连同本人档案材料、书面申请、本人近期二寸免冠蓝底彩色照片等一并报送户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审查。
2、旗区民政部门对报送的有关材料进行核对,经审查认为符合因战因公负伤条件的,应当填写《伤残等级评定表》后签署意见加盖公章,连同其他申请材料,于签署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一并报送市级民政部门;
3、市民政部门对报送的档案材料审查后,通知旗区民政部门,对符合因战因公负伤评定伤残等级的人员在同一时间内到本市级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伤残情况鉴定。
4、市民政部门依据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伤残等级医疗鉴定意见对申请人拟定伤残等级,在《伤残等级评定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连同其他申请材料, 20个工作日内,一并报送自治区民政厅。
5、自治区民政厅对报送的材料审核后,认为符合条件的,逐级通知旗区民政部门对申请人的评残情况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致残时间、地点、原因、残疾情况(涉及隐私或者不宜公开的不公示),拟定的残疾等级以及民政部门联系方式。公示应当在申请人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进行,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旗区民政部门应当对公示中反馈的意见进行核实并签署意见,逐级上报自治区民政厅。
6、自治区民政厅对公示的意见进行审核,在《伤残等级评定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加盖公章。对符合条件的,由民政厅办理伤残人员证,连同报送的档案材料,于收到材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逐级发给申请人。对不符合条件的,由民政部门填写《不予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决定书》连同报送的档案材料,作日内逐级退还申请人。
六、办理机构
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