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人单位移交失业人员档案 |
2.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 |
3.失业保险金发放 |
4.受理与审查 |
具体为: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应将失业人员名单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受理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备案,提供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参加失业保险及缴费情况证明,办理失业人员档案转移手续,并告知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 |
失业人员首先到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和求职登记,同时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到失业保险业务经办机构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登记,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表》,领取《失业证》。办理时需出示下列证明材料: 一、本人身份证、户口和近期1寸免冠照片2张;二、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
失业保险金标准、期限及其他待遇: 一、失业保险金第1至12个月按照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第13至24个月按照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发放。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按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核定,见下表:
三、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医疗保险补贴按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4%发放;取暖补贴按照当地有关标准发放给本人。 四、累计缴费满10年且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的,失业保险金在前款标准基础上增发20%。夫妻双方同时失业的,失业保险金在前款标准基础上每人增发8%; 五、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由其家属持有关证明一次性领取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六、农牧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的,一次性发给本人2个月的生活补助费;连续工作每增加1年增加1个月的生活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12个月。 七、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个人档案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免费管理;被用人单位录用的,其档案随之转移。 八、享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再就业减免费优惠政策。 |
业务经办人员审核档案材料是否符合要求,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包括被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辞退等;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
失业保险金自登记之日起以银行存折的形式按月发放,失业人员必须在三个月之内到受理的失业保险业务经办机构领取,逾期不申领的失业保险金归回原渠道,失业人员再次申领须重新办理申领登记。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二、应征服兵役的;三、移居境外的;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工作的;七、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