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就发[2010]25号
关于调整我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
各旗区就业局: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及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内政办发电[2010]74号),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区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内人社发[2010]104号)和《鄂尔多斯市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有关事宜的通知》精神,我市将统一调整全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具体调整办法是:第1至12个月,按照最低工资标准900元的80%发放;第13至24个月,按照最低工资标准900元的70%发放。我市执行统一的发放标准,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从2010年9月1日起执行。
附: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区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
二O一O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