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
明确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管辖范围的通知
鄂劳社发【2009】86号
各旗区、康巴什新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切实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进一步明确市旗区两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管辖范围,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及《内蒙古自治区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宜明确如下:
一、各旗区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工作范围以属地管理为原则。
二、中央及自治区驻市企业、市直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由市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管辖。各旗区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由各旗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管辖。
三、重大、疑难案件、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及各旗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认为需要市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予以协助解决的案件,可以报请市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予以协助解决,但原则上仍以各旗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为案件主办机构。
四、上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负责指导、督促下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可以查处下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管辖的案件,也可以将自己管辖的案件指定下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查处。
五、旗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因管辖范围发生争议的,可以报请市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指定管辖。
二00九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