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不服部分裁决如何处理?
发布日期:2016-08-24     来源:鄂尔多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打印】【关闭


  根据劳部发[19996]240号和法发[1992]22号文件精神,企业不服从部分裁决的,不得单独就部分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但可以向原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部分裁决的执行。复议申请应当自部分裁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出,超过15日的,当事人不得再申请复议;在15日内, 如当事人尚未就部分裁决申请复议,而终结裁决已作出并送达,则当事人也不得再就部分裁决申请复议。如当事人不服终结裁决,可按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在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7日内做出决定。部分裁决正确的,通知驳回当事人的申请。部分裁决不当的,撤销该部分裁决;已执行的,职工一方应 返还企业一方先行支付的工资、医疗费;拒不返还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14条及其他有关条款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