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人员因病情确需转往外地治疗的,必须先由市中心医院批准(传染病、精神病除外),并提出转院理由,报市医保局备案,方可转往上一级指定的医院就医,报销比例在三等乙级及以上医院的基础上减少2%。
因公出差及异地安置人员(与市医保局签定了《异地居住协议书》的参保人员)因病住院或紧急抢救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参保职工或所在单位垫支,治疗终结后由所在单位出具因公出差证明,持当地公立医院的急诊病志复印件、病历复印件、诊断书原件、费用明细表(或用药处方、检查治疗小票)等有效凭证,经市医保局审核后按规定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