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灵活就业人员,如何参加医疗保险
灵活就业人员是指符合法定就业年龄的城镇个体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和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并建立固定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以及市政府批准转制、破产企业的带资分流人员,凡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均可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这里需要强调的是,某人是应该参加市本级还是旗区的基本医疗保险,是以他的养老保险证的发证机关为依据的。也就是说,只有参加了市本级的基本养老保险,才能参加市本级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反之则应参加相应旗区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2、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是如何规定的
灵活就业人员以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80%作为缴费基数,也可高于此基数,但最高不得高于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
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每年核定一次,并随着职工平均工资的增长而增长。
3、关于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的规定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市本级的基本医疗保险,需到市医保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缴费义务,也可到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办理。
灵活就业人员可从以下方式参保:
按规定基数的8%缴纳医疗保险费,享受市直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设立个人帐户和享受住院报销)。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须缴纳大额医疗保险费。现行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大额医疗保险基金用于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封顶线以上的医疗费用。在一个统筹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保险两项的最高支付限额为32万元。
灵活就业人员每年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包括基本医疗保险费(逐年提高)加大额医疗保险费用(100元/人)。
4、等待期的设置
灵活就业人员首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等待期制度。等待期为6个月,从缴费之日起满6个月后,方可享受市直住院医疗保险待遇。
5、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后的待遇享受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后,享受与其它在职职工同等的医疗保险待遇,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达到最低缴费年限(实际缴费满20年)后,享受市直基本医疗保险退休人员待遇。退休时,实际缴费年限不足的,可在退休时按退休当年的缴费基数和比例一次性补交。
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形成医疗保险基金,用于保障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其中缴费基数的4%用于建立个人帐户;退休人员个人帐户的给付标准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4%,每年核定一次。个人帐户资金用于支付职工小病门诊或定点药店购药的医疗费用。
其余的4%,进入统筹基金,也就是住院费用报销资金的来源。统筹基金只能用来支付起付标准以上、封顶线以下,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即三个目录:《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病种目录》范围内的医疗费支出)。
6、关于补交医疗保险费的规定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应于每年的3—5月份一次性缴纳全年的医疗保险费,逾期不缴费的视为中断医疗保险关系,从欠缴之月起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有个人帐户的将个人帐户余额退还本人,终止基本医疗保险关系。
基本医疗保险费原则上不允许补交,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也可补交。
(一)中断缴费期限未满6个月的;
(二)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实际缴费年限不满20年的。
补交医疗保险费的基数和比例,按补交时的标准执行。补交期间,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所缴纳的费用不划入个人帐户;期间发生的住院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7、关于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其他政策规定
(一)2003年底以前办理退休手续的转制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仍按原标准执行。即:每人5500元(含大额医疗保险费500元)。2004年退休人员补交一次性应缴医疗保险费用的60%,2005年退休人员补交一次性应缴医疗保险费用的80%。2006年以后的退休人员,按照规定比例缴纳。
(二)原在国有企业工作满30年的,实际缴费年限达15年,可享受市直基本基本保险退休人员待遇。原在国有企业工作满26、27、28、29年的,规定的实际缴费年限为19、18、17、16年。
(三)市政府批准转制、破产企业的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按照有关文件执行。
8、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需提供的资料
养老保险手册(附:本年度社保流动窗口缴纳养老保险费凭据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寸彩照一张(续保人员携带本人医疗保险卡)。退休人员还应提供退休时相关的批复文件、审批表等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