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生育保险待遇的通知
(鄂劳社发[2009]39号)
各旗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大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生育保险政策,根据《伊克昭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国有企业女职工实行生育保险费用统筹的通知》(伊署办发[1993]2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生育保险基金运行情况及目前生育医疗消费水平,现将我市生育保险待遇调整如下:
一、扩大生育医疗费用的支付范围
将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其配偶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纳入生育保险支付的范围,其配偶生育时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参加保险的女职工的标准报销。
二、提高生育医疗费用支付标准
生育保险的医疗费用由原来的定额支付改为限额支付。对发生的医疗费用在限额以内的,生育保险基金安市级费用支付;超出限额的,生育保险基金安限额标准支付。提高后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标准如下表:
生育类型 |
最高支付限额(元) |
剖腹产 |
3500 |
难产、多胞胎 |
2800 |
顺产 |
2000 |
4月内流产 |
900 |
4月(含)以上流产 |
1500 |
三、增加生育津贴支付范围
在女职工产假津贴的基础上,增加男职工护理津贴。凡是参加生育保险且缴费满一年的男职工,其配偶生育后,以其配偶生育前12个月,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难产、剖腹产、多胞胎的按一个半月享受护理津贴,顺产的按一个月享受护理津贴,流产的按半个月享受护理津贴。
四、生育保险费用的支付方式
符合待遇享受的人员,可由本人或者配偶到当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报销生育医疗费及领取生育津贴(女职工产假津贴和男职工护理津贴)。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生育证明。
(二)本人的身份证,配偶的身份证和结婚证。
(三)医院出具的婴儿出生、死亡或者流产证明和收费凭证等。
(四)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五、上述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二00八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