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范围
发布日期:2016-08-24     来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打印】【关闭


     工伤必须是在工作过程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能够认定为工伤的大致有如下情形: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符合以上情形之一的,依法可以算做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