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垦企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15号)规定,从2003年7月1日起,各地要按规定将农垦企业及其职工纳入当地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农垦企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原则上实现属地管理。对于规模较大、跨行政区域分布的企业,可作为一个单位参加地市级或省级的基本养老保险。实现省内垂直管理的农垦企业,也可作为一个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由省级管理。农垦企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执行当地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
农垦企业单位缴费根据企业具体情况核定。从事非农业生产的,原则上以单位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从事农业生产的,可采取与土地耕作面积挂钩等办法合理核定,以保证基金收入的稳定增长。农垦企业及其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是否补缴参保之前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并同时补发基本养老金,由省级人民政府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