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解决蒙古文图书出版业面临的迫在眉睫的困难和问题,保护、传承和弘扬鄂尔多斯民族文化,根据党的民族政策和市委、政府关于民族工作的一系列决策,特设鄂尔多斯市蒙古文图书出版补助资金。
第二条 为科学、规范管理蒙古文图书出版补助资金,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鄂尔多斯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鄂尔多斯市蒙古文图书出版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第三条 补助资金来源:市财政安排的蒙古文图书出版补助资金和社会赞助资金。
第二章 资助范围
第四条 所有在国内正规出版社公开出版发行未列入国家出版计划的蒙古文图书均可申请资助。
第五条 重点资助民族古籍、民间文学、地方史志、民族教育工具书、农牧民实用科技、法学类和学术性图书及其音像的出版,适当资助文学类和其它类蒙古文图书的出版。
第六条 申请作者须具有鄂尔多斯市户籍。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七条 申请资助的蒙古文图书内容必须符合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观点,有利于传承和弘扬民族文化,并具有原创性和创新性。
第八条 存在知识产权纠纷的蒙古文图书不得申请资助。
第九条 拟申请资助的蒙古文图书须经出版社审核同意后方可提出申请。
第十条 申请资助的蒙古文图书作者,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资助。
第十一条 优先资助农牧民、下岗职工等低收入创作人员。
第四章 申请时间和评审程序
第十二条 实行定期受理申请制度。申请资助人每年6月和11月申请补助资金。申请资助人须持出版社审定后的稿件,到市民族事务委员会蒙语办填写《鄂尔多斯市蒙古文图书出版补助资金申请表》,市民委根据印刷份数拟订资助金额并签订有关协议。
第十三条 签订协议后,到市语委指定的印刷厂印刷。
第五章 资金使用管理及拨付程序
第十四条 使用补助资金要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科学、实效的原则。
第十五条 民族古籍、地方史志、民族教育工具类图书,一般每次资助出版1000册左右;农牧民实用科技、法学类、文学类及其它类图书的出版数量,根据市场需求和图书质量酌定。
第十六条 补助资金的拨付。图书作者根据协议,须持税务机关统一发票到市语委审批后,由市财政核算中心直接拨到出版社或印刷厂帐户。
第六章 补助资金的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 根据鄂尔多斯市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市语委每年组织有关专家对蒙古文图书出版补助资金的绩效进行分析和考评。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出版民族古籍、地方史志类图书,须留给市民委300册,主要用于赠给区内外民族高等院校和自治区、市、旗(区)图书馆及我市有关专家。
第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由鄂尔多斯市蒙古语文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