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民办学校筹设审批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章第十三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筹设民办学校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应当说明理由。筹设期不得超过三年。超过三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 第十六条: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其中申请正式设立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第十七条:审批机关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发给办学许可证。 审批机关对不批准正式设立的,应当说明理由。 |
前置条件 |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职业培训 学校 |
申报材料 | (一)申办报告。(二)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教育经历。(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就目前情况看,民办学校有单一产权的,但大多数民办学校是由多个社会组织或个人共同举办的,有些民办学校中还有一定数量的国有资产或社会捐赠资产,这就需要在申办学校时所提交的有关材料中注明。(四)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
办理时限 | 30个工作日 |
收费依据 | 无 |
收费标准 | 免费 |
项目类型 | □行政审批 √□ 行政服务 □公共服务 □自治区委托 |
办理地址 | 鄂尔多斯市教育局1410办公室 |
咨询电话 | 8598824 |
办理时间 | 正常工作日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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