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一、二级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注册工程师(设备、电气、化工)注册初审
项目名称 | 一、二级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注册工程师(设备、电气、化工)注册初审 |
法律依据 | 1、《转发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内建设[2008]225号);2、《转发<关于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有关注册问题的通知>》(内注工[2006]12号);3、《关于转发<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和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注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内建设[2006]4号);4、《关于发布<内蒙古自治区二级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内建设[2008]250号);5、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 注册化工工程师延续注册和变更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市函[2013]200号) |
前置条件 | 一、二级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注册工程师(设备、电气、化工)考试合格并取得资格证书人员 |
申报材料 | 一、一、二级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 (一)初始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带条形码的初始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2、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3、身份证明复印件;4、聘用单位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5、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6、相应的业绩证明;7、逾期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交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二)延续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带条形码的延续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2、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3、注册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三)变更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带条形码的变更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2、新聘用单位资质证书副本的复印件(加盖公章);3、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4、工作调动证明或者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证明文件、劳动仲裁机构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的仲裁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复印件;5、在办理变更注册时提出在新聘用单位延续注册申请的,还应当提交在本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6、原执业印章。 二、注册工程师(设备、电气、化工): (一)初始注册需提交的书面材料: (二)延续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带条形码的延续注册申请表(一份);2、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3、聘用单位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4、由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在聘用单位参保的社会保险清单复印件;5、注册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在继续教育工作实施前,可暂不提供)。 (三)变更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带条形码的变更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2、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3、新聘用单位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4、工作调动证明或者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证明文件、劳动仲裁机构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的仲裁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复印件;5、由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在聘用单位参保的社会保险清单复印件;6、在办理变更注册时提出延续注册申请的,应当提交在本注册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
办理时限 | 初始注册:20个工作日 变更、延续注册:10个工作日 |
收费依据 | 无 |
收费标准 | 无 |
项目类型 | □行政审批 √行政服务 □公共服务 □自治区委托 |
办理地办事指南 填报格式参考址 |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
咨询电话 | |
办理时间 | 正常工作日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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