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个人所得税减免税审批 | |
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 | |
办理对象 | 符合个人所得税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 | |
申请受理条件 | 1、纳税人申请减免税的,应当在政策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2、纳税人申请减免税时应当填写《减免税申请表》并报送申请性的书面文件(文件应详细写出企业基本情况、享受减免税的理由、依据、金额等) 4、纳税人报送的资料应真实、准确、齐全。 | |
办理机构 | 基层主管税务机关、鄂尔多斯市地方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 |
办理程序 | 1、受理。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出的减免税申请,应根据以下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2、审核。 减免税的审核应当包括初审和复审两个环节进行。 初审主要是指对减免税申请及报送资料的初步审查(包括必要的实地核查)。 主管税务机关及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负责减免税的部门均要对受理的减免税事项进行初审。 初审工作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税务机关需要对申请资料的内容进行实地核查的,应由两名以上税务工作人员按规定程序进行。 复审是指由税务机关有关业务科室及领导组成的集体审理委员会对减免税的进一步审查。 复审部门或相关工作人员应按照减免税政策及规定对报送的减免税申请书及附送资料、初审意见进行全面审理和复核。 3、办理 初审部门或人员审理后按以下情形处理: 在复审工作结束后,负责减免税的部门要根据复审委员会的决定,分别视不同情况做出如下处理: (一)对同意享受减免税税收优惠政策且权限在本单位的,应制作《项目审核审批情况表》,由单位分管局长签字后,向企业以公文的形式出具同意享受税收减免优惠政策的文件(审批类)或是《税收减免备案登记书》 (二)对认为符合减免税条件,但审批或备案权限在上级税务机关的,应制作《项目审核审批情况表》,由单位分管局长签字后,向上级税务机关以公文的形式提出申请。在向上级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的同时,应随同申请将《项目审核审批情况表》、《减免税项目(实地)审核情况表》以及企业上报的所有与该减免税有关的资料一并上报上级税务机关,在上报时对本部门制作的有关文书、资料要制作《---减免税项目报送资料清单(主管税务机关)》。 (三)对认为不符合减免税事项的,应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送达纳税人。 | |
所需材料 | (1)减免税申请报告; (2)《减免税申请表》 (3)营业执照副本(其他经批准从事经营的证件) (4)税务登记证件副本 (5)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6)财务会计报表或反映收支情况的其他材料; (7)纳税申报表; (8)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 |
办理时限 | 税务机关作出的减免税审批决定,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送达减免税审批书面决定。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
办理地址 | 康巴什新区正阳街民富路鄂尔多斯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大楼税政一科以及各旗区主管地税机关税政科 | |
咨询电话 | 8352684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 下午2:00—4:30 (法定节假日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