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对象及条件
1、在鄂尔多斯市工作,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职职工,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2、已婚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配偶是共同借款人、共同债务人和财产共有人。
3、为同一套住房在金融单位已经办理贷款的,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4、购买自住住房的,具有合法有效的房管部门备案房屋买卖合同(购买的房屋仅限于工作所在地)。贷款申请有效期限自合同签订(或首付款支付)之日起,至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之日止,期间不超过一年;住房建设周期两年以上的,可以宽限至两年。
5、购房的首期付款不低于20%。
6、有两次贷款不良记录的职工三年内不予贷款。
7、申请人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8、职工在前次贷款还清六个月后,购买自住住房可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9、申请人所购住房,已到房屋产权部门办理过期房抵押权备案手续。
应提供贷款要件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原件1份及复印件各3份(A4纸双面复印)。
2、户口薄原件1份及复印件3份(A4纸复印)。
3、婚姻证明原件1份及复印件3份(A4纸复印)(单身职工需提供由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开具婚姻信息证明原件1份及复印件3份,有效期1个月)。
4、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2份,复印件2份(A4纸双面复印)。
5、首付款收据或全额发票原件1份及复印件3份(A4纸复印)。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1、市直、东胜区、准旗、伊旗最高贷款15万元,其他旗最高贷款10万元。且贷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商品房成交价的80%。
2、借款人及配偶家庭可支配收入的60%。
3、不高于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单笔贷款的最高限额。
4、贷款的最低期限为一年,最高期限原则上不超过其法定退休年限,即男性为60周岁、女性为55周岁。对信誉良好、收入稳定、身体健康且有偿还贷款本息能力的借款人,其借款期限视具体情况可延长一至五年。
5、贷款15万元的贷款期限不得超过15年;贷款10万元的贷款期限不得超过10年。
6、贷款利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贷款担保
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方式抵押、质押、保证三种(具体方式借款人在受理窗口自主提供)。
贷款的办理程序
1、申请: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持相应贷款要件到缴存住房公积金所属中心各管理部个人贷款受理窗口填写住房公积金申请审批表。
2、初审、复审:受理人员按贷款政策进行材料初审、复审。贷款申请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不准予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3、审批:管理中心审核审批准予贷款的,相关当事人在两日内办理相关手续。
4、签字:申请人及配偶、保证人、抵押人按规定签订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抵押合同和委托代扣协议。
5、放款:相关合同签订完后,管理中心向贷款受托银行逐笔出具贷款通知书,委托银行将贷款划入售房单位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内。
6、还款:
(1)委托扣款:即借款人委托财政工资发放中心或经办行在其借款行开立的指定账户内扣款方式还款。如在其借款行开立的指定账户内扣款方式还款的,需在每月还款日前三个工作日内存入不低于当月应还贷款本息的存款。
(2)柜面还款:即借款人直接以现金到中心营业厅或委托行营业柜台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