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涉港澳台、华侨解除收养子女登记
二、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修正)》(主席令〔1991〕第54号)(颁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施行时间:1992年4月1日。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正)
第十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华侨以及居住在港澳台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出具证明材料的规定》(民政部第16号令)(颁布机关:民政部;施行时间:1999年5月25日)
第二条 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子女的,应当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地区(盟)行政公署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
三、申请条件:一、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四、办理材料:
收养证 原件(1)
解除收养关系申请书 原件(1)
当事人护照(华侨);通行证或回乡证(港澳);在台居住有效证明及有效期内的旅行证件(台湾) 原件(1)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原件(1)
解除收养关系的书面协议 原件(1)
五、办理地点:
鄂尔多斯市政务服务中心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新区市政府第二办公区CBDT5 10楼鄂尔多斯市民政局1016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科
六、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 - 12:00,下午14:00 - 17:30,周五下午不受理。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30。
七、联系电话:0477-8588235
八、办理流程:
九、责任部门:鄂尔多斯市民政局
十、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情况: 解除收养关系登记费(每件)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