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涉港澳台、华侨的收养登记
二、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修正)》(主席令〔1991〕第54号)(颁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施行时间:1992年4月1日。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正)
第十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华侨以及居住在港澳台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出具证明材料的规定》(民政部第16号令)(颁布机关:民政部;施行时间:1999年5月25日)
第二条 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子女的,应当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地区(盟)行政公署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
三、申请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30周岁(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四、办理材料:
华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护照 原件(1)
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原件(1)
香港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申请办理收养登记:香港居民身份证、香港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香港同胞回乡证 原件(1)
经国家主管机关委托的香港委托公证人证明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原件(1)
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申请办理收养登记:澳门居民身份证、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澳门同胞回乡证 原件(1)
澳门地区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原件(1)
台湾居民申请办理收养登记: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证明 原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签发或签注的在有效期内的旅行证件 原件(1)
经台湾地区公证机构公证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原件(1)
华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护照 原件(1)
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原件(1)
香港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申请办理收养登记:香港居民身份证、香港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香港同胞回乡证 原件(1)
经国家主管机关委托的香港委托公证人证明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原件(1)
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申请办理收养登记:澳门居民身份证、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澳门同胞回乡证 原件(1)
澳门地区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原件(1)
台湾居民申请办理收养登记: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证明 原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签发或签注的在有效期内的旅行证件 原件(1)
经台湾地区公证机构公证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原件(1)
五、办理地点:
鄂尔多斯市政务服务中心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新区市政府第二办公区CBDT五 10层鄂尔多斯市民政局
六、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9:00 - 12:00,下午14:00 - 17:30,周五下午不受理。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30
七、联系电话:0477-8588235
八、办理流程:
九、责任部门:鄂尔多斯市民政局
十、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情况: 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应当交纳收养申请手续费20元;收养证工本费10元;收养登记调查费220元;解除收养关系登记费(每件)100元;公告费:经收养人要求登报查找被领养人生父母的公告费,由收养人按实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