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目录(行政确认)
事项名称 | 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 类别 | 行政确认 | ||||||
设立依据 | 鄂尔多斯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申报 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通知(鄂劳社发〔2008〕43号 ) | ||||||||
范围对象 | 各类具有资质的正规医疗机构 | ||||||||
办理科室 | 工伤保险科 | ||||||||
联办单位 | 无 | ||||||||
承诺时限 | 90个工作日 | ||||||||
收费情况 | 无 | 收费依据 | 无 | 标准 | 无 | ||||
申报材料 | 1.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2.医疗机构的业务用房使用面积不少于2000 平方米; 3.具备较先进的医疗和康复设备条件以及必要的通讯信息交通等设备;4. 医疗机构要有较完整的医学学科门类和较高医疗服务水平的专业技术人员;5.遵守国家卫生法律法规和行政部门的规章制度,有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6.严格执行自治区、市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的价格政策,并经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 符合上述条件并愿意承担工伤保险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向劳动保障部门提供以下材料:1.申请成为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申请文件;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和《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3.医疗机构等级标准评审的证明材料(等级证书)复印件;4.定点医疗机构业务用房的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5.购置价格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医疗仪器设备清单;6.医疗机构的学科设置和专业技术人员构成情况;7.上一年度医疗服务质量情况资料(包括门诊诊疗人次、平均每诊疗人次医疗费、住院人数、出院者平均住院日、出院者平均住院医疗费、出院者平均床日医疗费等);8.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医疗机构评审合格的证明材料;9.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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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后附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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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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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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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认定流程图
30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