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刻制公章备案 办理机构 各旗(区)公安(分)局治安部门 办理依据 《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 所需材料 ①中国共产党、国家行政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团体的各级组织、机构: 办理地址 各旗(区)公安(分)局 办理电话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至12:00,下午2:30至5:30 办理时限 办理程序 申请人提交申请→各旗(区)公安(分)局治安部门备案 收费标准及依据 备注
1、 设立组织、机构的批准文本
2、 上级机关(主管部门)开具的公函(介绍信)
3、 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②企业、事业单位、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机构和村(居)民委员会:
1、 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刻制证明
2、 单位成立的批准文本
3、 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③无主管部门的:
1、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2、工商准予设立核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3、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④公章名称变更:
1、按 新单位刻制公章 规定提交有关材料
2、旧公章(或主管部门、登记管理机关封存原公章的证明材料)
⑤公章损坏:
1、 按 新单位刻制公章 规定提交有关材料
⑥公章遗失:
2、 旧公章(或主管部门、登记管理机关封存原公章的证明材料)
1、 按 新单位刻制公章 规定提交有关材料
2、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及亲笔签名的委托书或者董事会决议
3、 报刊遗失启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