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二O一O年度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的通知
各盟市、呼铁、大林公安局,各旗县公安局:
现将《2010年度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印发给你们,凡在2010年1月1日零时以后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尚未进行损害赔偿调解的,其损害赔偿按此标准执行。
二O一O年七月二十三日
2010年度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
一、《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八条中“自治区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
(一)农、林、牧、渔业:15027元;
(二)采矿业:37291元;
(三)制造业:25650元;
(四)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供应业:44584元;
(五)建筑业:23288元;
(六)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34606元;
(七)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32940元;
(八)批发和零售业:21658元;
(九)住宿和餐饮业:18202元;
(十)金融业:43496元;
(十一)房地产业:23455元;
(十二)租赁和商务服务业:26901元;
(十三)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35269元;
(十四)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25526元;
(十五)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18042元;
(十六)教育:37452元;
(十七)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33820元;
(十八)文化、体育和娱乐业:32689元;
(十九)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35274元。
二、《办法》第九条中“护理费”按本标准一条(十五)项“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的标准计算。
三、《办法》第十一条中“自治区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每人每天为:区外50元,区内40元。
“自治区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标准” 每人每天不得超过150元。
四、《办法》第十二条“营养费”按本标准三条一款的标准计算。
五、《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自治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5849元。
六、《办法》第十四条“自治区人口平均寿命”为70周岁。
七、《办法》第十五条“自治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为:2558元。
八、《办法》第十六条 “自治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12370元; “自治区上一年度农牧区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为:3967元。
注:“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标准”按2009年全区12个盟市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