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在草原上从事采土、采砂、采石、开采矿产资源;开展经营性旅游;进行勘探、钻井、修筑地上地下工程;影视拍摄等活动及临时作业生活区、物资堆放场等的审批 一、 占用基本草原30-450亩或一般草原30-500亩的(市级审批) 二、占用基本草原450亩以上或一般草原500亩以上的(自治区级审批) |
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草原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 |
办理对象 | 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权属明确的草原上进行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 |
申请受理条件 | (一)鄂尔多斯市草原监督管理局具有管辖权的; (二)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国家明令禁止的项目不得征占用草原; (三)符合所在地区级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有明确的使用面积; (四)对所在地生态环境、畜牧业生产和农牧民生活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 (五)申请材料齐全、真实;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办理机构 | 鄂尔多斯市草原监督管理局 |
办理程序 |
一、占用基本草原30-450亩或一般草原30-500亩的(市级审批) (一)、受理 1.对于符合条件者予以登记、批准并颁发许可证。 2.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二、占用基本草原450亩以上或一般草原500亩以上的(自治区级审批) (一)、受理 (三)、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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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材料 |
针对单位申请者: 1、《草原征占用申请表》。 2、项目审批文件。 3、被征用或使用草原的权属证明材料。 4、草原补偿、安置补助协议。 7、法人代码证和法人身份证。 8、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做出的包含环境影响评价内容的项目使用草原的可行性报告。 9、草原植被恢复方案 针对个人申请者: 1、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2、身份证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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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10-20个工作日(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1、从事采土、采砂、采石、开采矿产资源的每平米10元; 2、经营性旅游活动区每平米0.1元; 3、进行勘探、钻井、修筑地上地下工程的每平米4元; 4、影视拍摄等每平米0.5元; 5、临时作业生活区、物资堆放场每平米2元; 《内蒙古自治区草原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内政发〔201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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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址 |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国泰广场(CBD)第二行政办公区T5楼 ;鄂尔多斯市草原监督管理局2201室;邮政编码017000 |
乘车路线 | 东康快线22路终点站国泰广场行政办公区(CBD)T5楼 |
咨询电话 | 0477-8588993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 下午2:30—5:30 (法定节假日除外) |
流程图 | 一、占用基本草原30-450亩或一般草原30-500亩的(市级审批)
二、占用基本草原450亩以上或一般草原500亩以上的(自治区级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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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临时占用基本草原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基本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