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鄂尔多斯市委办公厅、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内蒙古党委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的意见》的补充意见
发布日期:2018-05-10      来源:鄂尔多斯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打印】【关闭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和《内蒙古党委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的意见》(内党发〔2007〕22号)文件精神,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认识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

  人口问题是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性因素,是制约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问题。近年来,在全市上下的共同努力下,我市人口出生率历史性地控制到了10‰以内,出生人口性别比始终控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就业人口得到了有效的安置。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为维护稳定、促进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但是,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我市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所面临的形势依然非常严峻。一是人口与资源环境的矛盾突出。全市96%的土地属于干旱、半干旱和丘陵沟壑区,而且随着资源的不断开采,适宜人居的环境显得更加缺乏。二是人口总量继续保持高位增长。据初步测算,我市除去人口机械增长因素,到2020年,全市人口总量将达到150万。与此同时,劳动年龄人口总量、老龄人口总量也将相继进入高峰期。三是人口素质有待于进一步提高。目前,我市劳动年龄人口主要以小学和初中学历为主,接受高等教育人口所占比重与全国平均水平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四是人口结构性矛盾日益凸显。全市出生婴儿性别比呈逐年上升的趋势,2007年达到104.41;老年人口所占的比例已经接近国际通用的划分老年型社会的7%的警戒线;流动人口随着经济的发展必然在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将保持高位数增长。

  二、切实加强对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

  要进一步提高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标准,从2008年1月1日起,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按照40元/户·月标准发放。其资金由市、旗区两级财政共同承担,并在人均计划生育事业费外单独列入财政预算。其中,东胜区、伊金霍洛旗、准格尔旗奖励经费由市财政承担10元/户·月,鄂托克旗、乌审旗由市财政承担20元/户·月。达拉特旗、杭锦旗、鄂托克前旗由市财政承担30元/户·月。

  三、建立健全生育关怀公益金制度

  全市各级财政均要建立生育关怀公益金,并形成固定的资金筹集制度。市财政每年安排200万元用于救助独生子女伤残和残废的计划生育家庭。旗区财政也要根据本级财政状况,建立相应的生育关怀公益金。

  四、扎实推进“吉祥草原惠民计生行动”

  实施“吉祥草原惠民计生行动”,是自治区在落实国家奖励扶助制度和“少生快富”工程基础上,理顺普惠政策和计划生育政策之间的关系,统筹和整合各类社会政策资源,通过奖励、扶持、优惠、保障、补偿和关怀等具体政策措施,建立的一项落实惠及计划生育家庭的利益导向机制。具体内容包括:全面落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适当放宽农村牧区奖励扶助对象年龄;提高对采取长效节育措施对象一次性奖励标准;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与农村牧区综合改革、扶贫开发工作有机结合;在新农村新牧区建设中对计划生育家庭予以优先优惠;在农村牧区积极探索建立为政策内生育的妇女在孕前、孕期、哺乳期补贴和服务以及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节育手术和独生子女平安保险等制度;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给予关怀和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