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确认
发布日期:2018-05-10      来源:市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                    【打印】【关闭
 
  

办事指南

一、奖励扶助对象确认和奖励扶助标准
(一)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且户口在本乡(镇)。
2.1973—2001年期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
3.现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奖励扶助条件的具体政策由省人口计生委负责解释。
(二)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程序
1.本人提出申请。
2.村级计划生育协会理事会、村(居)民代表大会、村(居)民委员会分别评议并张榜公示。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张榜公示。
4.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审核、确认并公布。
5.市人口计生部门抽查复核并批准。
6.省人口计生部门备案。
县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对奖励扶助对象逐人建立档案并进行年审。
(三)奖励扶助金发放标准
符合上述条件的奖励扶助对象,按每人每年96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已超过60周岁的,以该制度在当地执行的时间为起点发放。

二、特别扶助对象确认和奖励扶助标准

(一)扶助对象。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的对象是: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符合上述条件的,由政府发放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扶助对象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后,中止领取扶助金。

对于独生子女伤、病残或死亡而女方尚未达到49周岁的家庭,由各级政府、社会组织为其提供精神抚慰、经济救助和医学咨询指导等服务,帮助有再生育意愿的家庭实现再生育。
对于目前已享受农村牧区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的扶助对象,从200811日起,按照本方案规定调整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对象,并享受相应扶助标准;对于符合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基本条件的农村牧区对象,年龄达到60周岁以后,仍继续执行本方案规定,不再重复执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二)扶助标准。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按每人每月不低于135元的标准发放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按每人每月不低于110元的标准发放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开展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地区,在核算家庭收入时,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金不计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基数,也不冲抵其他方面的优惠和补助。
(三)扶助对象的确认
1、确认条件。独生子女死亡的,需提供乡级以上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死亡证明;独生子女残疾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等级为三级以上。县以上人口计生部门和残联组织有权对残疾等级的认定情况进行复核。
  扶助对象的具体确认条件参见附件《内蒙古自治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对象资格确认的政策性解释》。 
    2、确认程序。人口计生部门负责扶助对象的确认。确认程序和时间按照《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人口厅发〔2008〕23号)要求进行。具体程序是: 
    ——本人提出申请。 
    ——嘎查村(居)委会和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资格初审。 
    ——旗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批并对扶助对象名单进行公告。 
    ——盟市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检查监督、汇总上报并备案。
        ——自治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附件:奖励扶助和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确认审核流程图.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