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统计调查审批事宜指南
一、受理机构
旗区级(包括旗区级)以上人口计划生育统计机构。
二、受理对象
①人口计划生育系统各单位与社会其他部门、机构合作进行有关计划生育的统计调查;②人口计划生育系统外的单位或个人在全市范围内进行涉及计划生育的统计调查。
三、申报流程
1、人口计划生育系统各单位与社会其他部门、机构合作进行有关计划生育的统计调查,由同级人口计划生育统计机构审批;人口计划生育系统外的单位或个人在全市范围内进行涉及计划生育的统计调查,由所涉及行政区域的旗区级(包括旗区级)以上人口计划生育统计机构审批。
2、提交资料:
①关于本次统计调查目的及可行性必要性分析的书面说明。如是人口计划生育系统外的统计调查应就有无涉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进行说明。
②统计调查方案,方案应包括:调查名称、调查机关、调查目的、调查范围、调查对象、调查方式、调查时间、调查的主要内容、资料上报时间和份数、调查结果的公布时间和公布方式等。
③统计调查所需的人员、经费及解决渠道。
④统计调查样表,包括指标的解释、逻辑关系等技术问题的说明。
3、人口计划生育统计机构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①受理机关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②受理后,受理机关指定责任人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对涉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的调查方案应在一定范围内公布,相关利害人无异议后,提出初步建议。
③人口计划生育规划统计部门负责人根据初步建议,作出拟予批准、暂缓批准、不予批准的意见及理由。
四、收费标准
不收费
五、许可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务院令第412号
在实施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鄂尔多斯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规划统计科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