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生育条件:
(一)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1.第一个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2.婚后五年以上不育,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3.夫妻双方均为非城镇户籍且仍从事农牧业生产,已有一个子女为女孩的;
4.夫妻双方均为非城镇户籍,一方残疾,相当于残疾军人五级以上标准的;
5.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6.夫妻双方均在国有农牧场从事承包经营并不再领取工资,不享有城镇社会保障待遇,已有一个子女为女孩的。
(二)蒙古族公民,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两个子女。
蒙古族公民,夫妻双方均为非城镇户籍且从事农牧业生产,已有两个子女均为女孩的,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三个子女。
达斡尔族、鄂温克族、鄂伦春族公民,提倡优生,适当少生。
全国总人口在一千万以下的其他少数民族公民,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两个子女。
(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再婚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1.一方未育,另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或者丧偶已生育过两个子女的;
2.夫妻双方各生育过一个子女,均依法判随原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
3.夫妻双方再婚前一方丧偶,各生育过一个子女的;
4.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各生育过一个子女的;
5.夫妻双方均为非城镇户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且都为女孩的。
(四)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为全国总人口在一千万以下的少数民族再婚夫妻,其生育除适用前款规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1.一方未育,另一方已生育过两个子女的;
2.夫妻双方各生育过一个子女的。
夫妻一方曾以再婚为由已批准生育过一个子女的,不再适用前两款规定。
二、所需材料:
符合《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要求生育第二个个及以上子女的夫妻,由夫妻双方提出申请,向乡(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提交下列材料:
(一)夫妻双方身份证;
(二)户口本;
(三)结婚证(属再婚的,还需提供原离婚的判决书、调解书或协议书和其它相关证明);
(四)按规定填写的《二孩及二孩以上生育审批表》;
(五)足以证明符合法规、规章规定生育第二个及以上孩子条件的技术鉴定或其他材料。
三、办理程序:
乡(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应及时将生育二孩及二孩以上审批表及有关材料报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应认真核实全部材料,由《计划生育服务证》审批小组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属病残儿鉴定生育二孩的,按病残儿鉴定的规范要求做决定)。
(一)符合生育二孩及二孩以上条件的,由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根据审批小组的决定发给《计划生育服务证》,并由夫妻双方各自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分别张榜公布;
(二)材料欠缺的,应予补齐;
(三)不符合生育条件的,退回申请,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